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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1-25 16:17:43 浏览次数:

2022年11月2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由博瑞玞天津审计转载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细分市场领先的中小企业,助力推进制造业立市战略深入实施,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组成。
 
本市结合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种子”企业是专精特新特征明显的中小微企业,是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壮大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专精特新“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报推荐。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组织本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工作。
 
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优质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强化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强化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标准;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特色化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八条 参评本市优质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作安排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企业依据评价、认定标准,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进行逐级申报。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同步开展,按相关标准条件分别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为专精特新“种子”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天津审计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如发生以上重大变化情况应在3个月内与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加强政银合作,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专属金融产品;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融资;依托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步伐。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创新赋能。落实好数字赋能、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等政策,推动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鼓励优质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领航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提升公共服务质效。发挥各类平台功能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整合优质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提供企业数字化产品应用和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等专业性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2年12月X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X日废止。
 
第二十条 2022年9月1日前,已被认定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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