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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注销审计

发布日期:2021-11-02 18:22:46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修订)第1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60条之规定,按国家双减政策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注销应提供如下材料:我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并协助或代理企业办理培训学校注销。民办学校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时,需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申请表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学校剩余财产处置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清算审计
形式审查重点为:
1.天津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须与办学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b)申请表应有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加盖其公章。
2.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决议需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包括通过民办学校依章程终止办学的决议;; b)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监事均应签字。
3.财务清算天津审计报告书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该材料应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b)报告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书及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学校名称一致;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应说明学校目前在册就读的学生情况,学校就办学终止对学生、家长的公开告知情况; b)应说明学校对于需要继续接受培训的学生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以及相应产生的费用; c)应说明对预收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退返情况。
5.学校剩余财产处置报告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财产进行清偿和处置,提交财产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a)应说明学校对学校财产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处置; b)2017年9月1日之后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只能捐赠给其它非营利性学校用于办学; c)2017年9月1日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出资者的申请在剩余资产中安排给予出资者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捐赠给其它非营利性学校用于办学; d)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副本中应有相应年度的教育行政部门年检的合格记录,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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