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企奖励政策和依据
发布日期:2017-07-20 23:26:15 浏览次数:
一、天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以及
2 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3.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4.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5.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如企业曾获得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6.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向市科技局申请奖励资金,每家咨询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8 日印发);